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和2016年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6〕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有关人员申报问题
1、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2、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3、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从事综合实践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专业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教师评价标准。《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一项填写为“综合实践活动”,其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必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关。
4、对于参加“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农村教育硕士,鉴于其在脱产学习前已在农村从事3年的特岗教师工作,毕业后继续从事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满1年,可以初聘为一级教师,也可申报评审一级教师。
二、关于扩大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家模范教师通过中小学教师绿色通道申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三、关于评审费用问题
评审工作中有关收费严格按照豫价费字〔1997〕180号、豫政〔2008〕52号规定收取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论文鉴定费,所收取费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评委会会务和评审费用支出。具体标准可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62号)专家讲课费标准执行。
四、2016年度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安排
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要科学制定推荐办法,加大公开公示力度,规范申报推荐工作;要严格把关,完善职称评审业绩库,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审核整理工作;要严密组织,加强评审过程管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按照工作安排,2016年度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工作适当提前,原则上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时间安排附后。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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