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2006-04-08 12:03:29 【浏览字号:
各省辖市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周口、驻马店市政府筹备组,省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关于“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号召下,我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从全省来看,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论在数量上、布局上、规模上,都难以满足我省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各级党委、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办[2000]13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推进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豫发[2000]6号)及本通知精神,立即对辖区内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凡挤占、出租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     (二)由国家、省和省辖市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等场馆、设施,要低费或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各级党委、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上述活动予以保障。      (三)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图书馆、群艺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校外教育设施,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内部的各种活动场所、设施和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安排好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节假日也要向学生开放。要配合社区教育活动,与所在社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丰富青少年学生的校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   二、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积极建设健康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各级政府要将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作为公益性设施,所需建设投资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计划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十五”期间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的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设施,特别是科技、体育、文化等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条件。在城市建设、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并注重内部设施和软件建设。力争到“十五”末期,通过多渠道建设,绝大多数县(市)至少有一所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城市市区要在调整中小学校布局过程中,根据现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情况,统筹规划,有计划地新建、改建和扩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资金投入。省辖市及县级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建设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维修和更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设施,使现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其功能。 除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外,还可以从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专门用于补助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出台后,省里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七)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捐助各种活动设施及经费。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出让金、免征配套费等,以引导社会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三、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各地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基地作用,加大宣传粒度。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创作生产和发行播映更多的弘扬主旋律、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在青少年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加大投入力度,认真作好儿童影视片的制作和发行放映工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严禁播放和出售渲染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和其他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品。各级政府设立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为青少年学生免费提供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创造条件,在能够提供条件的城市社区内设立少儿图书馆,开办阅览室或阅览点等,免费为青少年学生服务。农村要在有条件的乡镇文化站图书室、学校图书馆、村文化大院图书室建立图书流动点。   (九)公安、政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要进异步加强对各种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社会文化场所。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想未成年人提供。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几的游艺娱乐场所都要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和非法定节假日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的电子游戏厅,要坚决寓意取缔。对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眼审批,控制总量,加强日常管理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十)税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发展。对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按照规定给予税收的优惠,社会力量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游戏厅的营业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对帐证不全、核定征税的游戏厅,相应提高税收定额。待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出台后,省里再指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部门要把作好引导和安排青少年学生课余生活及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教育部门要将所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及管理作为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科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面向青少年学生设立开放日。有条件的省级和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要定期想青少年学生开放。要在社区可旅游景点开辟青少年科普教育阵地。体育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要扩大服务范围,面向青少年学生开放。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接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决不允许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三)为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全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作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全省青少年校外活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省辖市也可参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从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筹备组)、省直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具体措施,将建设规划和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0年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2000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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